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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分子,也不能指望推卸自己的责任(即使从他未能阻止这些行动的意义来讲)。实际的困难是难以使遭到损失的人甘心蒙受损失,而为了不使关系永远坏下去,这种协调也是必须做到的。经验只显出在计划阶段有些英美人原已预见到的进退两难局面罢了。惩罚性的解决办法怎样才能使迟早总要找到的积极解决办法不至于受到挫折呢?
设备的拆卸和转移,同二十五年前用外汇支付赔款的办法相比,结果证明在技术上也不是那么令人满意的。指望德国对遭其破坏的一些国家重新提供设备,并暂时用其现有生产品来供应这些国家的需要,是完全合理的,而且结果可能是合乎这些国家的长远利益的。但是这会引起别国生产者的强烈反对,要不然,他们可以承担填补这个空隙的工作。此外,用现有的生产品来支付赔款,意味着减少出口方面的岁入,会引起英美当局的强烈反对。同过去一样,看来现在只有一种办法可以从一个被征服的民族取得赔偿,那就是把他们当作农奴看待,让他们为胜利者当奴隶。可是,这样做的人是不会讨人喜欢、受到效法或支持的。而如果奴隶关系在原则上被认为是错误的,那未问题就变得更加因难了。
第十二章 非纳粹化
非纳粹化也许确实是占领工作方面最有争论的部分,但是由于记不清这个政策为什么提出来,其目的又何170 在,所以很大一部分指责是极不中肯的。脱离当时的背景来研究问题是没有什么用处的;此事也不例外。追溯一下非纳粹化的由来,可能不会使争论结束,可是至少会把争论集中在一点,即在当时的情况下,什么是行得通的,什么是行不通的。
一个多少要用自由主义政府装饰门面的现代工业国家的人民,如果不是被一种从事于十字军东征似的神圣事业的信念所激发,他们是不可能被引诱去经受战争的艰辛劳顿和单调无趣的。如果对他们说,战斗是为了生存,这句话无论多么真实,似乎还嫌不够;必须使他们感觉到,为生存而斗争是关系到世界大局的事。张伯伦在1939年9 月3 日说过:“我们将要与之斗争的是那些邪恶的东西”,随着战局的进展,人们愈来愈倾向于认为邪恶就是纳粹主义。罗斯福说过:“无条件投降意味着纳粹主义和纳粹党的完蛋,纳粹主义一切野蛮的法律和制度也随着完蛋。这就意味着在德国的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和文化生活中一切军国主义影响的消失。”丘吉尔也差不多是这样说的:“我们要一道战斗下去,直到……把纳粹主义连根拔除,使纳粹党再也没有力量继续为非作歹。”他们所允诺的是不但要根除纳粹主义,而且要树立正义。“德国所有那些对人类痛苦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应予以严厉的惩罚。”“正义一定要伸张,凶恶残暴之辈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俄国人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虽然他们的主导思想表现得比较露骨。在战争结束对,集中营里骇人听闻的情况一透露出来,终于证实了以前已经传开的确有根据的关于集中营里种种暴行的消息。人们一致认为,对犯了这种惨无人道的罪行的人,如果继续让他们掌权,则侵略的丑恶惨剧还会重演。必须采取某些行动去拔除德国公共生活中的种种弊害的毒根。也有好些人,不一定是嗜血成性或野蛮残暴,他们感觉到有充分事实证明,纳粹分子的行为不论用什么样的文明标准去衡量,也是邪恶的,决不能不予制裁。纳粹党魁们对文明社会的原则漠然不顾,只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因此,战争一结束,普遍一致的意见是“纳粹主义必须根除”。“根除”这个词用得非常有意义;一个政治信条往往很容易被当作恶性肿瘤看待,以为能用物质手段去17加以处理。能在惩罚罪犯和肃清其支持者的影响之间划清界限者,为数不多。而肯花点工夫去确切解释一下“纳粹主义”究竟是什么,或者考虑一下一个过于概括的定义具有什么含意,这样的人更是寥寥无几。如果其含意是认为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在德国已经深深地扎了根,以至于不能根除,那毕竟是太悲观了。惩罚的政策比较强调惩办,而积极的政策则必须假定有转化的可能。所以在任何占领政策中,某种非纳粹化的措施肯定是一个必要的因素。
清除纳粹分子的另外一个理由当然是为了安全。一旦采取完全占领的政策,对反抗行动的可能性就要予以很大的注意。在占领初期,纳粹主义实际上出人意外地消失了,这和严厉的防范措施不无关系。纳粹党曾有八百万成员,另外在各附属组织里还有四百万人,约占人口的五分之一。在第三帝国摇摇欲坠走向崩溃的时候,关于纳粹党人策划地下活动的传说和韦雷沃尔夫组织在准备行动的威胁甚嚣尘上。那些对德国传出的迹象进行研究的人们倾向于持有这种严肃的想法。即盟国要求无条件投降这件事可能被纳粹党人利用来否认德国已经屈服,或者否认积极的作战状态以及它所证明为合法的一切行动已经停止。事实上这些顾虑是受了宣传的影响,而不是产生于现实情况。上述种种顾虑,对于盟国司令官所应持的态度并未产生任何影响。他们一开头就下决心坚持彻底清洗。把非纳粹化工作交给公安部门去负责,在初期是比较有道理的,到后来还这样做就不那么合理了。
但是,在考虑实际贯彻执行非纳粹化措施的时候,出现了五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当初对这五个问题都清楚地加以阐述,以后的工作就会顺利得多。
(1 )哪些人该撤职?显然,头头和一切比较危险的人物必须撤掉。可是,谁该算是头头?显然不可能把占人172 口五分之一的人都拘留起来,或完全不让他们担任公职。事实上,什么是纳粹主义?特别是对那些只是为了保持职位而参加纳粹党的人该怎么处理?
(2 )假定能把那些需要撤职的人员大致分成几种犯罪类别,那么对各个人该属于哪一类又如何来鉴定?简直不能指望他们对自己进行甄别,也不剪能指望他们甘愿静候别人来对他们作鉴定。盟军中懂德语并了解德国政治情况、有把握做甄别工作的人员也不多。倘若让德国人担任这项工作,恰当的人选怎么定?例如,不可能用德国的审判官来担任这项工作,因为所有的审判官必须是纳粹党员。反纳粹的人并不等于是当然的适当人选,而且也不能只凭他们个人的白述就接受他们。对那些自称是有名无实的纳粹党员的声明,怎么来加以鉴别?很清楚,会有许多人提出这种声明而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3 )鉴于以前绝大多数高级行政人员都是纳粹党员(无论是通过挑选或者是为了情况所需要),把他们全部撤掉,将使管理国家的工作极端困难,尤其是在战争及其失败造成一片混乱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方面要求具有很高标准。怎样找到足够的干练人员来管理国家?何况在德国投降前的设想是强调尽可能让德国人自己管理自己。
(4 )从长远着想,对所有被撤职的人员怎样来处理?不可能无限期地把他们关起来,甚至也不可能不让他们担任公职。这样做会引起骚动,使人忘掉他们受惩罚的原因,并会在许多民主国家内引起自由主义思想的人对他们表示同情。某种大家认为公道的量罪处罚的制度必须建立起来。为了做到公平合理,各个案件需要按照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款和量刑标准来加以考虑;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反盟国自身认为一直在为之奋斗的法治原则。但是,这就意味着需要建立机构和搜集证据来审理八百万人,这是一桩庞大而又耗费时间的工作。
(5 )而且,除非犯罪者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思想有所转变,撤除公职除达到惩罚的目的外,完全是有弊无利的。因为,有关人员只要有才干,一旦惩罚期满,在社会上还会重新掌握领导职位。如果那时他们还没有改变他们的观点,他们受到的处分可能一到占领结束就会煽起他们的仇恨,播下民族主义反动的种子。能够做些什么事使他们的思想有所转变呢?怎样来证明他们的思想确已转变了呢?173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采取的步骤是提出惩处战争罪行的方案。这些方案的拟订以及在纽伦堡和其他地方进行审讯的情况不属本卷范围,但是必须记住这两方面的进展情况乃是非纳粹化的主要背景。此外,把纳粹党党卫队等组织作为它们本身就是犯罪组织而予以起诉,使彻底搞好非纳粹化工作的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据决定,这些组织的成员必须看管起来,在原则问题未澄清前,不可能进行审讯。
考虑到盟国的政治家们都强调必须“根除纳粹主义”,出乎意料的是,在德黑兰、雅尔塔和波茨坦都认为非纳粹化是理所当然的原则,而没有试图决定确切地该做哪些事。这个原则的实际含意似乎是在参谋长联席会议第一○六七号指令中才第一次详细载明,其中第六条的原文如下:mpanel(1);
所有参加纳粹党的活动而不是挂名的党员,所有纳粹主义或军国主义的积极支持者以及所有其他对盟国目的抱有敌意者,都要撤销公职,都不得在半官办及私人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这种企业或组织包括:(1 )市政、经济和劳动组织;(2 )德国政府或其附属部门拥有重大财政利益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3 )工业、商业、农业和金融业;(4 )教育机构;(5 )报刊、出版社以及其他发布新闻和宣传材料的机构。凡有下列行为者均不得视为挂名参与纳粹党的活动,而应认为是纳粹主义或军国主义的积极支持者:(1 )在党内及其附属组织内,或在宣传军国主义的组织内担任过地方到国家一级的职务,或以别种形式积极参与过这方面的活动;(2 )受权或肯定参与过纳粹的任何罪行、种族迫害或歧视行为;(3 )曾经公开宣称笃信纳粹主义、种族主义或军国主义;(4 )自愿向纳粹党或纳粹官员和领导人提供巨大的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或在政治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帮助。对以上各类人,不准因为行政方面的需要、方便或权宜之计,留在上列各类职业范围内。
把领袖们反复申述的内容详细地写进指令,这样认真做的原因是出于华盛顿方面恐怕军事管制当局对德国人不够强硬,这恰巧极其清楚地表明了打算进行的工作规模之广泛。如果要把纳粹分子驱逐出工业、商业、农业和金融业,驱逐出政府部门和教育、新闻事业,实际上德国人生活中将没有一处不受到影响。然而鉴于在对德国工业家们的一些审讯中透露出来的情况,很难说这样大幅度的清除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如果要把工作搞得彻174 底的话。
参谋长联席会议的指令当然是要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遵照执行的,尽管,如前所述,英国人有他们自己的意见,而下级的美军司令官们也往往自行其是。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对计划的主要附加条款是开列出有嫌疑组织的名单,并把这些组织中各种不同职务的人员分为三类:即“必须下令逮捕”,“必须撤职”,“是否撤职尚须斟酌”。还决定那些在1937午以后参加纳粹党的人应视为确系“挂名”党员,理由是到那个时候(纳粹党员名册由一度保密转为公开)重要的职位必须由党员掌握。这个决定虽然是合理的,但也表明问题是多么复杂,因为这样一来,盟国就不能起用那些早年参加过纳粹党的一些理想主义者,他们原希望该党真会实行其申明过的某些宗旨,后来发现不是这么一回事而脱了党。然而,在当时情况下,根据既定政策,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的指令可说是制订得再好不过的了,因为这些指令给了下属官员们一个相当明确的指导。用这种方法来对待一种不能预测和必然要变化的情况,看起来好象是不朗智的,但是任何其他安排也会大大增加立刻发生的种种矛盾。
当然,计划和现实不久就有距离了。虽然某些出名的纳粹党人转入地下,但在1945年9 月美占区已有六万六千五百人被拘禁,同年年底,英占区有七万人被拘禁。另外,从1945年5 月到1946年9 月之间,在英占区有十五万六千人被撤职,还有八万六千人申请到具有禁止性质的部门工作而遭拒绝。对有关必须撤职和是否撤职尚待斟酌的指令应如何解释,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如找不到适当的人来代替时,纳粹党员可以留在关键岗位上,这些问题都发生了困难。7 月份,美军某一司令部发出一道命令,规定从所有这类关键岗位上撤销纳粹党员的职务,一律改为斟酌执行而不是强制执行。这分明违反了参谋长联席会议第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