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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读论语-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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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这一局面的反省,“商鞅学派”意识到:财政才是决定列国竞争胜败之关键。没有雄厚的财政基础,秦国无力支持与经济实力最强的三晋打持久战。而对于地广人稀的秦国而言,财政之要务在于开发土地。以目前这样的状况,如果发动战争,农民必须服役而耽误农活儿,农业生产受打击,进而国家财政空虚,无力应付进一步的军事危机;如果为了照顾农业而不发动战争,则等于给敌国以喘息之机。最后“商鞅学派”解决方案是经济战:开放荒地供流民开垦,特别是以优惠政策吸引地少人多的邻国三晋之民前来就耕,创造新的财源,同时瓦解对方的经济基础。这样,秦国的传统居民就能够腾出时间来打仗。征战之民和农耕之民有了分工。这也是最早的兵农分离的理论。

《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法家的财政理念与秦国的土地开发(4)

    不过,“商鞅学派”马上澄清:这种兵农分离并非我们现在所谓的职业军制:“臣之所谓兵者,非谓悉兴尽起也,论竟内所能给军卒车骑。”即所谓的兵役不是全部将秦之“故民”征发,而是把握境内所能供应的车骑步卒的最大潜力。换句话说,如果真需要大规模陈兵境外时,这些人可以如数出动、不必担心地荒了没有粮食吃,但平时还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务农。当时秦国并没有发展出强大的中央财政足以维持职业的常备军。当兵还是耕战自养。他们之所以关键时候能够离得开土地,就在于国家利用新移民对“山林川泽”(即所谓“陵阪丘隰”)的开发,有了一定的剩余,能对付暂时的壮劳力流失。

    这一策略,在扩张的第三阶段显然被采用。公元前246年郑国渠开始兴建,十余年而成,为大规模开垦土地创造了条件。这样大的工程在连年征战中进行,一个人少地多的国家不靠大量外来移民则很难想象。特别耐人寻味的是,郑国渠的兴建,本是韩国的计谋。《史记…河渠书》记:“而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毋令东伐,乃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也就是说,韩国盘算着用修建郑国渠牵制秦国的人力,使之无力东伐。但此阴谋很快被发觉,郑国不得不为自己辩护。其事记于《汉书…沟洫志》:“中作而觉,秦欲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为韩延数岁之命,而为秦建万世之功。’秦以为然,卒使渠成。”也就是说,韩国派来的水工郑国见阴谋败露后索性老实交代:“我开始是韩国派来破坏秦国攻韩计划的。但是,我如果真修好了这条渠,不过是延缓了韩国几年的生命,却给秦国留下万世的福益。”秦国之所以决定将计就计,恐怕还是在于《俫民》的思想占了上风:急攻三晋不如创造优惠的经济条件吸引三晋之民。《史记…河渠书》评论说:“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因命之曰‘郑国渠’。”四万余顷就是四百万余亩。《俫民》还说秦有耕地不及百万亩。这些数字固然不可尽信。但郑国渠在本质上改变了关中的耕作条件,为移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添加了大量农田,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而如增渊龙夫所指出,郑国渠的中心地点瓠口一带,是《尔雅》所列的天下“十薮”之一。(增渊龙夫,1997:365。)可见在那一地区开垦了许多荒地。秦国也正是在这前后用了23年的时间,终于征服了三晋。有了三晋的经济资源,下面征服齐、燕、楚三国就易如反掌,仅用5年就都给灭掉。

    秦灭六国,显示了开发“山林川泽”在确立当时的国家财政基盘上是多么关键。不过,这还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君主如何在这样的开发中占据主导地位?如上所述,《俫民》所针对的,不是周代的封建秩序,而是商鞅变法确立了君主专制后的政治现实。江村树治通过对这一时期的货币和兵器上的铭文的研究证明:秦国在财政上已经相当集权。其铜兵器虽然都是由县铸造,但从铭文上看,其最高统辖者不是县令,而是上位的相邦(或丞相)及郡守。更不见地方发行的货币。半两钱为中央发行的统一货币而广泛流通。相比之下,三晋地区铜兵器的铸造,县令常常就是最高统辖者,可知许多城市或县在军工上自立于中央。在货币的铸造和发行上,也多以城市为单位,找不出受上级的郡或中央政府统辖的痕迹,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国家统一货币的流通。(江村树治:195…200。)

    这一现实表明,秦在建造中央集权的国家过程中,有我们现在所谓的“后发优势”。因为秦国地处边疆地带,经济落后,传统势力不甚雄厚,便于君主集中权力,这也是商鞅变法得以成功的条件。晋则是传统的中原地带,春秋之时是第一大国。社会中传统的贵族势力较强,君权较弱,自然也不会由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独揽经济发展的果实,乃至最后三家分晋,一个超级大国变成了“三晋”。可见,《俫民》中所提出的政策,要有赖于特定的制度框架才能施行。这一制度框架,就是传统农地之外的“山林川泽”在君主的掌握之中,其收入可以直接成为君主的财政收入。这就意味着和周代封建制度的决裂。如上所述,《俫民》面对的是商鞅变法所创造的君主集权的政治现实,不需要面对周礼所规定的政治秩序,更不需要在秦制和周制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但孔子时代则不同。秦那样的中央集权才刚刚萌芽,况且鲁国地处齐晋之间,是经济文化中心,“山林川泽”之利归属于谁,当然也就不像商鞅之后的秦国那么清楚。其间的演化,自应细论。

《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春秋以来的“山泽川林”之开发(1)

    如前所述,周代封建制度的基础,是自立的聚落,用增渊龙夫的话来说,就是“氏族的邑共同体”。诸侯的统治包括作为自己政治中心的最大的邑,即“国”,次第还有分邑,由支族或附属部族统辖。各邑的周围,都有广阔的未开之“山林薮泽”,为君民共用,并设官(称虞)管理,对山泽的利用有季节性的限制。

    自春秋时代开始,大邑兼并小邑。频繁的军事行动对所有竞争者都提出了财政上的挑战,“山林薮泽”便成了重要的财源。在这一过程中,成功的君主,利用自己作为共同体首领的地位,以公的名义渐渐把“山林薮泽”的收入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不许他人分享。在饥荒时,则开放这些“山林薮泽”中的园囿,以安置饥民,对“山林薮泽”的经营也就越来越严格。《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

    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此段译为:

    蒍掩做了楚国的司马,子木让他管理赋税,清点兵器。十月八日,蒍掩开始登记土地:他度量山林,估价水泽之产,划出高地,标明盐碱地,计算易涝的土地,规划蓄水的陂池,分割堤防之间的小块田地,在沼泽地中勘定牧场,在平沃的土地上划定井田,计算从这些资源的获得的总收入,然后制度赋税的额度。他登记战车和马匹,以及车上甲兵和车下步兵的武器和盔甲盾牌。完成这些度量以后,就将之交给子木。这是合乎礼的。

    增渊龙夫在引述这一段时,只引到“量入修赋”,去掉了最后几句。(增渊龙夫,1997:353。)这大概是因为最后“礼也”这两个字和他要证明的观点正好矛盾。他的核心论点是,周礼秩序的基础是“氏族的邑共同体”,“山林薮泽”是这一共同体的共产,君无法独吞。后来君主或共同体内的大族长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逐渐将这些公产的收益归为己有,专制的财政基盘便由此奠定。也正是如此,上述《俫民》篇中的土地开发才能加强君主的权力。这自然是非常精辟之论。只可惜,这条证据找得不十分恰当。郭仁成则另有一番解释。他认为,蒍掩是司马,主持军事,并不统管国家财政。他在这里所进行的不是实际的征收活动,而是资源调查,看看一旦打起仗了,军需从何而出,而且地域恐怕也是在楚所新征服的地区,也许就是一个邑而已,绝非全国范围。楚国把新征服的申、吕、陈、蔡、不羹等县,归与王权直接管辖。这些地方所出的军赋占楚国的70%。贵族的封地则由封君征收,战争时由封君率领私卒随王出征,还是守着封建制度的规则。《国语…鲁语》载孔子言:“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讲的是先王规划土地,在借民力而耕种其所治的田地时,要根据人们住的远近而平均分派劳动量;在按户收税时,要估量各家的经济能力;在征用劳力时,则考虑到老幼,所以才让鳏、寡、孤、疾这些人免役。当军旅需要出征时就加征这些赋役,没有军旅之事则不征。这和前述隐公观渔一事中臧僖伯所谏的“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是一个道理。蒍掩在这里“量入修赋”,也就是“量其有无……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所以表达着儒家思想的《左传》才夸奖这种作法是“礼也”。(参见郭仁成:44…46。)

    这种度量登记,也许确实是国家将这些经济资源存之于民、无战事则不相扰,但把握这些信息,则与开发、利用相去不远。《管子·乘马篇》中记载了远为具体的兵赋的计算办法:

《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春秋以来的“山泽川林”之开发(2)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镰缠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泛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

    此段译为:

    对不产粮食的地、不长树木的山,以正常农地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干枯的湖泊、不长草木的地,也以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另外,荆棘丛生、人也进不去的地方,同样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浅水的低洼沼泽之地,只要人可以带着镰刀绳索进去,就按九分之一的比例征税。草木茂盛的山,如果其树木可以当建材、可以做轮轴,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则按九分之一的比例来征税。普通的山,如果其树木可以做棺材或车子,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就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河流,如果可以下网捕鱼,就以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树林,如果其树木可以做棺材或车子,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就按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湖泊,如果可以下网捕鱼,就以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这就叫公平均等地从土地上征税。

    《管子》各篇成书时间不一。对各篇的成书过程,又一直聚讼纷纭,有说春秋战国时代,有说西汉,甚至有些(《轻重篇》)还被有些学者定为是王莽时期所成。(增渊龙夫,1997:363;马非百:3…50。)我的看法是,伪书未必因为其伪而失去其价值。第一,伪书反映了伪作时期的社会现实,实足可观;第二,伪书未必彻头彻尾地伪,更可能的是根据所传下来的经典中的只言片语加以附会,其中含有大量真的成分,只是辨别真伪不易而已。上面所引的《乘马》,对赋税的计量颇为详尽,不像是管仲时代的作品,但成于战国时代则大有可能。另外,对“山林川泽”的开发,从战国到西汉都是国家财政的重要议题,说其主要是春秋末年或战国时代到西汉时期的著作,大致不会错。关于上引这篇,暂从增渊龙夫的判断,最早为春秋末,但更可能是战国末年的作品。臧知非则有一段相关的解说,也甚有启发,录以备考:

    授田是战国通制,其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区别在于秦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处理方式以及军功赐田制有所不同。秦为一心于农战,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授予农民的大多是可垦地,官府设置禁苑、牧苑等开发山川林泽,农民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山川林泽。……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管理模式有异于秦,不是由官府垄断山川林泽统一经营,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折合成良田授给农民。这至少在齐国是如此,如银雀山汉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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