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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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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畿辅各州县设一百三十六所。各庄地亩及交纳果子品种也不一致,均以所纳果品价格准折地丁银。
  蜜户、苇户、棉户、靛户等,也多系清初带地投充者。蜜户,计带地二百八十九顷六十三亩五分,“每地六亩征蜜五斤,交纳官三仓”,康熙四十九年(1710),以乌拉捕牲蜜丁所进蜜已足用,嗣后蜜户俱按地征银,每亩征银五分。②苇户,带地不等,计地一百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按地肥瘠,每亩征银一分至八分不等。除每年额征芦苇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银三厘五毫八丝九忽外,额征银五十二两三分五厘五毫七丝二忽,交广储司库。棉靛户,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亩,共地三十四顷七十二亩。棉户每丁征棉花五十斤,靛户每丁征水靛百斤。交广储司③。
  皇室同各庄、园、户等共同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个单位基本上可以脱离市场而自存。不仅宫廷内帝、后、妃、皇子、公主、太监、宫女之所需,均可由庄、园、户上供,甚至,马厩牛圈所需的镫油,花爆作所用麻秸,鹰鹞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庄、园、户抵折交纳。可见入关之初的清皇室对商品经济是相当隔膜的,是极少接触的。
  各庄、园、户的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样呢?银庄、部分菜、瓜、果园及部分户系清初带地投充或不带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给予一定优惠。以银庄为例,每亩纳银一钱一分,相当于当时直隶民田之赋,“直隶民赋田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不等,米一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196。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5。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
  ①。绳地人每亩纳银五分,携地投充的菜瓜等园和蜜、苇等户,纳银数大体也是五分,在民赋中也是低档。可见,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当于编户齐民。特别的,像带地二十七、八顷的人,他们绝非劳动者,应为地主阶级。总之,投充者是编户齐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农民。至于,皇庄上的壮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壮丁来源大致有四:1。“东来人”,或称“盛京随来陈壮丁”,是皇庄壮丁的主要部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入关前所俘汉民,数量很大;2。因罪发遣的犯人和入官奴仆;3。庄头置买的奴仆,称为“庄头户下壮丁”;4。无罪发遣的奴仆,雍正时,以“生齿日增,钱粮浩繁”,将内府部分奴仆“派往各庄,服田力穑”(《清世余实录》卷20)。这些壮丁之间身份地位虽有区别,总的说,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地位很低。他们是皇室的私属,不列入国家编民,内务府为他们设有专档,每十年编审一次。会计司又设三旗庄头管理处专管庄田、户口、地亩、粮银等。这些壮丁必须世世代代在皇庄上劳动服役,不得离开。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当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拨皇子,陪嫁公主,赏赐臣僚,赠送亲友,壮丁们子孙繁衍也必须留在庄上,壮丁子孙无权赴考应试,更不准做官为吏,他们耕种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种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拨,受剥削甚重。其身份地位相当于刚刚摆脱奴隶地位的农奴。其中“庄头户下壮丁”地位更低,是庄头私属,衣食于主人,应属奴隶。
  王庄,即属王公贵族的庄田,设置于入关前。清朝的王公贵族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种。前者指努尔哈赤的子孙,后者指皇室以外的,如开国功臣和皇亲国戚。宗室封爵分为十等,异姓贵族分为五等。封爵时根据恩、功两方面,称“恩封”、“功封”。顺治年间,王公庄田的土地来源是圈地和带地投充。当时分领到的土地一是根据封爵,另一是根据所授壮丁数,数量不一。康熙以后对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的赏封作了统一规定,只按爵秩赏赐,壮丁不再拨地。康熙六年(1667)规定:“给亲王旗下满洲佐领十、蒙古佐领六、汉军佐领四、内务府佐领一、旗鼓佐领一、内管领一。山海关内大粮庄二十、银庄三、半庄二、瓜果园各二,关外大粮六,盛京大根四,盛京三佐领下人五十户,果园三、带地投充人五百七十六名、新丁八百九十九名、炭军、灰军、煤军各百名。”(《大清会典事例》卷1198)到康熙十四年三十八年,乾隆元年、六十年,都曾作过修定,呈现了递减趋势。实际上亲王所得绝不仅此数,特别是清初带地投充和虏掠的壮丁数都很大。此外,亲王还拥有广阔的牧场、山场等。郡王以下赏封有差,从略。
  八旗官兵庄田,即通常所说的旗地,称一般旗地,数量较大。据《八旗通志》统计:八旗壮丁地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八十七晌,合十四万零二十九顷二十二亩。土田也按秩爵和壮丁数分拨。一般兵丁只给壮丁地,每丁五晌,即三十亩。官员除壮丁地外还拨给园地。顺治六年定:公侯伯各给园地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1。
  三百亩,子二百四十亩,男百八十亩,都统、尚书、轻车都尉百二十亩,副都统、侍郎、骑都尉六十亩,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四十二亩,二等侍卫、护卫三十亩,三等侍卫、护卫、云骑尉二十四亩(《大清会典事例》卷159)。这些都是额数,实际数是有出入的。在清初,八旗官员的土地也多采取庄田形式经营,使用奴仆生产,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仆生产,只有少数兵丁的土田由家人亲自耕耘。
  旗地的变化旗地,包括皇庄、王庄、八旗官员庄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仆生产,入关前后的战争中,有诸多汉人被俘,在圈地过程中又有一些汉人被迫为奴,伴随着圈地授田,他们被分派到各种庄地上生产劳动。这些人掀起了连绵不断的反抗斗争。斗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规模的逃亡。顺治三年就“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经数万”,乃至多尔衮惊呼“入主以来,逃亡已十之七”①。顺治十二年,福临说:“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②壮丁的逃亡直接关系着满洲贵族的根本利益。此外,壮丁们还以怠工、盗典旗地、盗卖庄内粮食、牛马、器物等形式破坏生产,反对庄主。
  旗地的变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员兵丁地。变化的过程大致为:第一,退出土地,由户部支发钱粮月米。顺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赖等言:满洲兵丁虽分土地,每年并未收成。穷兵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空闲。一迂旱涝,又需部给口粮,且以地瘠难耕,复多陈告。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请查壮丁四名以下地土,尽数退出,量加钱粮月米,其马匹,则于冬春二季,配与喂养价银。其退出之地,择其腴者,许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换,余则尽还民间。在满洲有钱粮可望,乐于披甲,而又无瘠地之苦。至民间素知地利,复不至于荒芜。①这段话充分说明,满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结果是土地由良变瘠,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后来清王朝将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户绝田、入官田立为八旗公产,召汉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给,以资养赡。第二,将圈地典卖,典卖旗圈地也是在入关不久就出现的,因为旗人根本不懂农业生产,所得圈地多荒芜,当经济拮据或急需时,很自然就渐次将地亩典卖与民间为业。但是,旗地历来是禁止买卖的,如有违犯,“将所卖之人地土房屋及所买之人价值尽行入官,买者卖者治罪。”(顺治十八年内阁户部史书)关于旗地,开始是绝对禁止买卖的,禁令屡屡颁发,到康熙九年,① 史惇:《惇力余杂记·图地》。
  ② 《清世祖实录》卷90。
  ① 《八旗通志》卷18。
  则修改为:“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许全卖。”②后来又修改为:不准典卖与民。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还是禁止旗民交易,这些禁令全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旗人典卖土地早已司空见惯。雍正七年(1729)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今见有典卖与民者,但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务将典卖与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请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说明旗地典卖为时已久,而且已具相当规模。乾隆四年(1739),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①。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昔时所谓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②。这是说一般旗地已基本典卖完毕,为八旗生计,自雍正七年后,清皇朝多次动用内帑回赎,赎回之地一部分安设庄头,另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③。实际上,“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就是“官员间有一二人尚扣俸认买”,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④。回赎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这些旗人大地主绝不会重新采用农奴制,役使壮丁生产,必定招佃取租。实际上,当旗人典卖旗地与汉民时,典买者确有自耕小农,他们典到小块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维持全家温饱。但是绝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种型号的地主典买了。他们典买土地之后,理所当然的按汉民的生产形式招佃承种,限期交租。当乾隆四年动用内帑回赎典卖旗地时,户部对此等情况已有估计和安排。“民典旗地,动公项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种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⑤应该说这是旗地由农奴制转化为租佃制的另一途径。第三,应该承认还有一条途径,即旗人直接招汉民佃种,清初战争频仍,出征时又需携带壮丁,所分得土地无人耕耘,很自然的会招汉民承佃,还有的旗人之家不谙农事,就地招汉人佃种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较多,不得不招汉人佃种。当时旗民杂处,旗地民田犬牙相错,旗人之家仿效汉人地主的办法,招佃取租,也是顺理成章的。雍正十二年(1735)的资料可为佐证:八旗地亩,坐落直属州县,为数浩繁,片段错落,非逐细勘丈无由知其确数。而该佐领下催领人等,贪图私取租银,勾连地户,将余出地亩及户绝田亩隐匿不报,亦有佃户因无业主取② 《八旗通志》卷18。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② 《畿辅通志》旗地条。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④ 《清高宗实录》卷104。
  ⑤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租,乘机隐漏,隐为己业者。①总之,旗地经营由农奴制转向租佃制始于清初。像孙嘉淦所说:“查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大约到乾隆十年前后,已完成了这个过渡。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农奴制经营的虽不能说完全绝迹,但为数不多了。
  与一般旗地变化的同时,皇庄、王庄也在变化。由于皇庄和王庄的经营基本相同,且以皇庄为例。皇庄建立之初,庄上的劳动者是国家机器凭借强权佥拨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房屋、耕牛、种子、器物、口粮全由内府供给。在当时庄头是从壮丁中佥拨的,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庄在变化,首先是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表现为牛具、种粮已勿需内府供给。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庄不再给牛,雍正时废除了官给牛种的规定,可为佐证。这时的庄头已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为鼓励庄头经营的积极性,内务府定山海关内粮庄,于额外多纳一石者,赏银四钱,其中最多之庄头,除赏银外,酌量赏予马匹、端罩。少一石者,责二鞭,鞭止一百。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庄头急公无欠,经四、五十年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因年老不能当差者,均给九品顶带。但如拖欠钱粮,却要照章惩处,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甚至,准予庄头子弟应考,通过科举步入仕途。这些奖惩更进一步促进了庄头们对壮丁的压榨和对财富的更多追求。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壮丁的反抗斗争,使庄头们难于执行征粮派差,约束壮丁的职责。不少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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