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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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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填写式样
切断火源,设置防护,报告求援,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协助查访,认真取证。
列车长应会同公安迅速组织扑救,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协助乘警收取证据,保护现场。
并于列车恢复运行后,到前方(有电报所的)停车站——
——坪石站拍发事故速报。
填写伤亡事故速报实例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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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伤亡事故责任单位的划分
旅客伤亡事故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
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线路,钻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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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客运记录填写式样
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
任。
非上述三种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伤害分为客运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客运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列
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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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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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责任
图
〃##〃伤亡事故速报填写式样
!旅客持票进站后在剪票口、天桥、地道、站台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时;
〃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时;
#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报修造成旅客伤害时;
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
%因误售、误剪不停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时;
&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时。
(%)列车责任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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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时。
〃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时;
#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时;
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时;
%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时;
&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
其他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理由列站、车责任事故时。
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两个以上单位都负责任时,可列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其他单位责任指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的旅客伤害。
因不可抗力或疾病及旅客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
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事故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赔偿程序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由事故处理站(车务
段)、事故有关段、车站公安派出所和旅客或家属、代理人(不超过
#人)组成,处理站(车务
段)的站长(段长)为主任委员。必要时,分局长为主任委员。
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如下工作:
()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或客运记录、
旁证材料、受伤旅客提供材料、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公安部门处理
尸体意见等。
(#)查实受害人身份,通知受害人家属。
(%)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处理死亡旅客尸体。
(’)办理赔付。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宜。
事故分析会应在不晚于事故发生后
()内召开,大事故分局(含总公司,下同)派员参
加,重大事故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派员参加,必要时铁道部派员参加。
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继
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
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书后,应尽快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
案,拿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
议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生效。
事故处理站将《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和医院结帐清单,处理事故有关费用单据,
一并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
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对呈报的上述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转财
务部门一份,返回处理站三份,作为赔偿依据。
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
%)内填写《旅客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分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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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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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由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大事故以上均应
向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报告。
各铁路局于每月
!〃#以前将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伤亡事故情况填写“旅客伤亡事故
处理统计表”报铁道部。不得迟延,不得隐瞒。发现有隐瞒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
影响其单位安全成绩。
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有关站、段应将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
于事故处理完毕
#内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分局时,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
跨路局时,报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裁决。
发生事故定性不准确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开具《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
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为
年。
%&事故处理费用及赔偿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如旅客伤害系承运人过错所致,承运人除按运输责任支付赔偿金外,同时应按《铁路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如伤害不属承运人过错,但属强制
保险条例规定的承保范围时,则承运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但一般最高不超
过赔偿金标准(人民币
’〃
〃〃〃元)。因意外伤害需治疗时,医疗津贴在保险条例约定的数
额以内,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
三人负责。第三人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旅客要求承运人代为先行赔偿时,承运人应当先
行代为赔偿。承运人代为赔偿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
(最高限额
(〃
〃〃〃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按照最高额赔
付。
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部分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照相、寻人启示等与事故处理直
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项。
处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有责任单位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转帐单据转
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分局)。意外伤害和其他原因
造成的伤害不转帐。以上费用均在营运成本中旅客伤亡支出科目列支。事故责任涉及两
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转帐单据后,应于
!〃#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站,超过
!〃#时,每超
!#按应付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无理拒付,又在规定时间内不请求裁决时,上级财务
部门可以强行划拨。
*&旅客携带品损失处理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时,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以内的,
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人民币
*〃〃元)赔偿。
办理旅客携带品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依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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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理程序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人身伤害处理程序同时进行,使用最终处理协议书结
案。
以上依据《客规》及《铁路旅客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因运输企业责
任产生赔偿时不免除强制保险责任,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也便于旅客了解自己的权
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以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李、包裹事故处理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
(!)火灾。
(#)被盗(有被盗的痕迹的)。
()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误交付。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其他(污染、腐坏等)。
#〃行李、包裹事故的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
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至
万元的。
()一般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超过
#))元(不含
#))元)至
!万元的。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元(含
#))元)的;
〃被盗在
)*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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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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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的划分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至交付前止,铁路担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
内运至到站。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如水害、风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保价物品除外)。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枯黄、死亡、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化学制
品的老化干裂,放射性同位素和短寿命生物疫苗的失效等。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
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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