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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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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 
’(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
办理赔偿。 


#〃承运人内部责任单位的划分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经查明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不符合规定的
包装技术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或者规章允许可不派人押运
的包裹,但未规定在包裹票和托运单上由托运人自行签注“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
责”字样等。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对不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
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内(如区间
列车运行超过 
)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时,责任列接收
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不签收或未超过 
!)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未卸完,
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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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款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
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事故处理站在核定事故责任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
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于一个铁路分局管辖的,报铁路
分局;跨铁路分局的,报铁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通知铁路
局、铁路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确定
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三)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
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 
#’,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站必
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应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
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
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
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回)。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分析责任的原始
资料,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
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行包事故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
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
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 


%&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查询、调查。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
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损坏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并抄有关铁路分
局、铁路局。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
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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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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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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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
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
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
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分局管内的,应抄
送主管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分别抄送铁路局和有关铁路分局;
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 
〃#内,段必须在 
%#内答复到
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
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 
%#不答复时,即视作责
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速
报,并抄知有关单位。速报内容如下: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故事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否
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四)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和赔偿的价格标准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 
〃(#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
向铁路提出赔偿。
(!)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内提出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
附下列证件: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行李票或包裹票;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
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
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

(&)车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接受赔
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
知有关单位。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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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
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应迅速通知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
收回全部赔款。如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
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行李、包裹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时赔偿价格标准(见表 
%&’&)

表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价格一览表

项目保价物品不保价物品附记
全部灭
失时
按照实
际损失赔
偿,但最高
不超过声
明价格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 
!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
偿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退还全
部运费
部分灭
失、损坏时
按损失
部分所占
的比例赔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铁道部所规定的赔偿限
额,但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赔
偿限额的规定
退还灭
失部分货
件重量的
运费
分件保
价时
按所灭
失的该件
实际损失
赔偿,最高
不超过该
件声明价

退还灭
失部分货
件重量的
运费
证明声
明价格超
过实际价
格时
按照实
际价格赔

多交的
保价费不
退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支付批准权限 
!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 
〃((元的(含 
〃((元),由处理站审核赔
偿。 
〃赔款超过 
〃((元至 
! 
(((元的(含 
! 
(((元),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铁路分局备

案。 


#赔偿超过 
! 
(((元至 
! 
(((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路局备案。 


赔款超过 
! 
(((元的,由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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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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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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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主货物的处理

车站对有货无票、货件上又无标志的无主货件,以及有票无货虽经查询但无着落时,
应按季填造清单。车站于每季末的 
!〃日前报分局,分局于每季末的 
!#日前报铁路局,铁
路局于季末分送其他铁路局,并报铁道部,以便互相查对,减少事故损失。无主货件在填
表上报后一个月内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车站发现行李、包裹货签脱落及包装标志不明,无法判明到站时,应立即会同有关人
员开装检查,开列物品清单,注明品名、包装特征、重量、发现日期和卸下车次等有关事项,
根据线索查找原主。找不到原主线索时,按无主货件填表上报,待后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办法处理。

(六)行李、包裹事故的统计 
%事故件数以一批为一件,但在同一车站或同一列车内,同时,同一原因发生的多批
事故视为一批,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的总和确定。 


!%一件事故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时,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
位时,按发到站间的站顺,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上报。列其他责任的,由处理单位统计
上报。 


&%事故一律按结案日期统计。对报经上级仲裁的事故,按接到批复的当日统计。 
’%每月填报“旅客伤亡及行李、包裹事故报告”(即客报—()时,行李、包裹事故情况
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方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方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七)行李、包裹事故案卷的保管
行李、包裹事故发生后应由到站立案,做到一案一卷。行包事故结案后,对行包的案
卷应整理清楚,一案一卷登记入册。事故案卷材料应包括: 


%行李、包裹票;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损失物品清单; 


’%物品所有权证明; 


#%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赔偿要求书; 


(%事故结论; 


*%赔偿通知书。
事故案卷应由处理单位负责保管。其保管期限:协议赔偿案卷 
&年;诉讼案卷 
’年;
事故记录 
!年;客运记录 
!年;行包交接证 
年;查询电报 
年;复电、答复书 
年;无法交
付物品案卷 
年。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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