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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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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职工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改判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期间,仍可留用,分配适当工作。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行政处罚时,本着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保护
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安全和促进生产顺利发展的原则,把监督管理
和服务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行政处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能
生效。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相一致。

对死亡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须经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重大伤亡
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须经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执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
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
下达执行,并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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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的形式
行政纪律处分的形式有八种: 
!警告。即对违反纪律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在其档案中记载的批评。这是

最轻的行政处分形式。 
〃记过。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档案材料上登记过错。 
#记大过。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档案材料中登记犯过较严重的过

错。 
降级。即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工资级别。 
%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或存在违法失职行

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工作的人,降低其现任职务。 
&撤职。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工作
的人、解除其现任职务或者工作。 
’留用查看,亦称开除留用查看。即对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暂不给
予开除处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一般为一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 
(开除。即对严重违法失职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人、解除其公职。这

是最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企业对违章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法律、遵守劳动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
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
给予一次性罚款。

(#)决定行政处分的机关和程序 


!行政处分的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对事故报告进行批复认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
单位具体实施。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程序。对给予行政处分不服的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后 
%日
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接到处
分通知后 
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或者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

在申诉或者复议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于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比较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对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给予的

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制裁,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两者又有区别: 
)处罚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是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给予的惩罚;行政处分是

一种纪律制裁,是对违反机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给予的惩戒。 
!)处罚的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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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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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的依据是《职工奖惩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处罚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我国全体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而且不仅可以对个人,也可
以对单位进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不
难看出,行政处罚的适用面比行政处分要宽。 


〃)程序不同

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除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外,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领导机
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就是说,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应予受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党内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
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
误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如下:

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
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
的,加重处分。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
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
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规定》对于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如下: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
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规定》还对重大损失、巨大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了标准: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至 
&)万元;死亡 
#人至 
&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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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重伤 
!人至 
〃#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 
!#万
元以上;死亡 
!人以上,或重伤 
〃#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中共中央于 
&’’(年 
月 
(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简称《条
例》),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失职类错误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规定如下: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
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未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
免的;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生恶性事故的。

《条例》还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
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责任是民事
主体违反《民法》的规定,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民事主体,就是依照法律
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财
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
赔偿损失,致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偿。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致害人所负有的责任也
就是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在安全生产上,公民、法人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侵害国家的、集体
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
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国家机关和法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包
括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利益、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业务
活动是通过其机械、代表和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现的。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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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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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人的活动,因此,任何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职务活动,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也就是法
人的过错,法人应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负责。但如法人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法人
的职务无关,则在其致人损害时应自己负责赔偿。

法人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并不排除法人追究
法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法人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
责任者的责任。

(三)违反《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他人财产损害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
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
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
复原状或者拆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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