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
仍不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不作为犯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
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
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后者犯罪主体的范围较之前者要广。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均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行为表现方式都可以是不作为,
这些都是两者的相同之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
体是公共安全,直接客体是劳动安全;玩忽职守罪属于该职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
机关的正常活动,直接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工厂、矿
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
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一般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也
可以由作为构成。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
动设施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事故罪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
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
成多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恶劣的社会
影响;使我国对外形象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声誉的等等。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
—
!!!!!!!!!!!!!!!!!!!!!!!!!!!!!!!!!!!!!!!!!!!!!!!!!!!
!!
第五节铁路营运事故中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职
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
!##年刑法确立的罪名,修改后的刑法沿用了这一罪名,但是其内涵
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年刑法第
!%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中的一种重
要的犯罪形式,基于这种重要性,为了严肃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年
印发了《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玩忽职
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的
&’种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计
算、玩忽职守罪责任人员的划分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
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对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在许多单行刑事法规中,对玩忽
职守罪也作了规定。玩忽职守罪成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武器。尽管如
此,在办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特别突出的是玩忽职守犯罪往往被
当成口袋罪,将玩忽职守罪
!(个方面
&’种表现形式,笼统地以玩忽职守罪来概括,以致
于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无法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加以认定,势必给认定和处理这类犯罪
带来困难。修订刑法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分
解,将某些具体的玩忽职守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去,单设罪名和法定刑;将主观上
具有故意,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作为犯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另立罪名。剩下
的主观上对犯罪结果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按
玩忽职守罪定罪判刑,玩忽职守罪实际上得到了“净化”。
)〃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职责,由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不尽职守,草率行事,对国家权力的严重不负责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的
发挥,因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
常活动。
对本罪犯罪客体如何界定,目前理论界尚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玩
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还应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或管理秩序。也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本质
特征的反映,是罪与罪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界定某一犯罪的主要特征应当尽可能地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将其与其他犯罪在本质特征上加以明确区别。基于如此,他们认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
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不
应局限于上述观点所认为的简单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即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
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或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
有权、公民的人身安全等。上述各种观点对于加深理解本罪的犯罪客体,具有积极有益的
作用。一般的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职责更科学,更符合法律的
规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玩忽职守,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内容:
(〃)放弃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马虎
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做而不做。不正
确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已经履行了职责,但其行为性质或者行为方式不
正确。不正确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决策失误。
如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决策,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盲目决策,造成重
大的损害后果。另一种是在职务活动时出现差错。还有一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面对可
能出现的问题或事故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有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以致最终酿
成重大损失。
(!)必须是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根据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
量标准的规定第
〃&条,玩忽职守的重大损失,包括:!死亡
〃人以上,或者重伤
%人以上,
或者轻伤
〃&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
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放弃职责、不尽职责的行为与由此导致的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玩忽职守罪与重大损失之间所具有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表现出具有较大的复杂性。一般来说,玩忽职守罪与重大损失之间所具有的因果
关系主要表现为偶然性和间接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掌握行为人的玩忽职守
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实际产生了作用。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只有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玩忽职
守的行为,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也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而应根
据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的,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在主观上可能是
故意的,但对于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即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
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而故意为之,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的行为性质和构
成特征是不相称的。故意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相关的其他故意犯
罪论处。这是新刑法修改后将玩忽职守罪作了分解与原刑法的显著区别。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
—
!!!!!!!!!!!!!!!!!!!!!!!!!!!!!!!!!!!!!!!!!!!!!!!!!!!
!!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应特别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般严重不负责
任、玩忽职守行为主要表现于使工作、生产受到一些影响和损害,但还没有使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这类情况主要是由党的纪律和行政规范来解决。只有少
数情节后果严重的才诉诸刑法。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
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要界限。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为损失重大:!造成死亡
!人以上,或者重伤
#人以上,或者轻伤
!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
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具备
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
罪,对于玩忽职守行为,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本罪与官僚主义作风的界限。国家机关一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与本罪有相
似之处,往往都表现为不了解具体情况,不深入基层和群众,无所作为,独断专行,不负责
任,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瞎指挥,官僚主义往往是犯罪的原因和先导。但两者又有很大的
不同,官僚主义只是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属于工作中的错误,只有
因官僚主义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
构成犯罪。
#)本罪与工作技术事故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基本标准是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
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工作已经尽职尽责,由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