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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号)等要求,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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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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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
施。
地方铁路企业要按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号),
由主要出资人组织力量对道口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安全。
第六章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比照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
处理规则》的规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号)制定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二条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路外伤亡事故时,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积极采取
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协同有关部门迅速恢复列车正常行车。
第二十三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应按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
和安全监察室报告,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被授权的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
事故情况分别报告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第二十四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在每半年、年度末后
’(日内将安全情况书面总
结报主管部门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被授权的铁路局应在
’(日内将汇总资料上报铁道
部。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从事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不符合铁
道部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管理失职、没有及时调整而造成行车事故
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责任制不明确,规章制度和作
业标准不健全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车
事故的,铁道部、被授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恳请其所属单位,被授权的
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可撤销其开行铁路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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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发
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铁公安#&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
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
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
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
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
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
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
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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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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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
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
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
“三懂三会”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
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
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
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
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
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的生产、
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
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
停用。
第十八条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
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
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
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
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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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旅客车站
第二十条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
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
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
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
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节旅客列车
第二十七条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
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
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
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上级印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
#〃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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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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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防火组织;
#〃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
〃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三乘联检记录;
)*
〃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
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
查。
第三十二条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炉灰
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
三分之一。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
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
物品。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
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乘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