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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权的诉求也是女性运动的主要诉求。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直接面对的严酷现实是女性被全面排除于社会生活之外,它为将女性包括进社会生活奋斗了200多年。它认为,社会剥夺了女性的平等权利这一点是不能容忍的。女性无论是作为一个群体还是一个个人,都应当享有与男性相等的权利。它主张将过去大多仅仅与男性连在一起的与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有关的价值扩大到女性中间。
概括地说,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理性,公正,机会均等和选择的自由。
首先,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早期的代表思想是提倡理性,向传统的权威质疑,其背景是法国大革命和西欧的启蒙运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脉络发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这一理论依据人们具有同等的理性潜能这一假设,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中,平等主要被解释为机会均等。早期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代表人物沃斯通克拉夫特、泰勒和穆勒都属于这一思想脉络。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启蒙理性。从自然状态开始,霍布斯视生命是危险的、丑恶的、不道德的、兽性的、无人性的和短暂的。因此人需要理性。洛克比霍布斯的观点乐观一些,他认为,如果人是理性的,那么他们就应当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应当由国家来保卫人的自由,因此他要求以法治国。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维是在这一思路的延长线上的。它反对改变社会的极端态度,认为制度需要修正而不是推翻。因此,它的斗争形式注重向政府游说,注重对决策者施加影响。
其次,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十分看重公正和机会均等,认为女性的地位受到习俗法的局限,限制了女性对社会的参与。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个人和群体缺乏公平竞争机会与受教育的机会。解决途径是通过教育和经济制度的改善,争取到平等机会。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看来,所谓机会均等是指,人生而有不同资质、资源,只有极大的不平等发生时,才可人为干涉。它反对对女性的照顾性政策,认为此类政策虽然短期看可以使女性获益,但是长久看对女性不利。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目标是要建立能人统治(meritoracy)的社会,以人的能力素质来建构社会,争取与男性的“同等机会”。
因此,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基本立场可以被表述为一种社会正义的观点: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得到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男女两性应当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换言之,在关于平等(equality)和公正(equity)的争论当中,自由主义站在公正一边,主张公平竞争(公正),反对照顾弱者或弱势群体(平等)。她们假定,如果女人得到了与男人同等的竞争机会,她们将会成功。她们不太看重对结构因素所做的系统分析,而认为社会障碍可以被个人的努力和政府的干预所克服。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一旦在现存体制内部争取到男女的平等法律权利,使男女享有平等的机会之后,剩下的事就靠每位女性个人的努力了。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注的是那些拒绝了女性个人利益和选择的不公正的法律与教育体制,主张纠正这些不公正。他们特别强调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他们认为,女性之所以显得智力低下,是因为她们没有得到与男性相同的受教育机会。女性一旦争取到与男性同等的机会,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反对关于女性的传统哲学思想,即女性与男性相比在理性上是低劣的。它认为,是教育方面的机会不均等造成了两性之间在理性上的差异。在未来,虽然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会依然存在,但是性别心理的差异将会因男女之间教育机会的均等而消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反对强调性别的差异,而非常强调男女两性的相似性。例如,它认为,女性在攻击性、抱负、力量和理性等方面拥有同男性相同的能力。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对人性的不同看法上。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诉诸人的本质和理性;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认为,没有什么抽象的人的本质,人的特质都是社会的产物,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美国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消除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战略是:为女性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争取相应的法律改革。她们认为,美国基本上是遵循对所有人一律给予公平和自由的原则的,只是这种公平和自由还应当进一步扩展到女性身上。由于女性解放运动的推动,19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同工同酬法案”;60年代末,又对民权法案作了修改,把雇佣中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列入了法案。
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2)
进入70年代后,美国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代表全国女性组织(NOW)掀起了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的运动。这一修正案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合众国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法律所规定的女性的平等权利”。迄今为止,美国宪法修正案共有26条,所以“平等权利修正案”又被称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早在1971年和1972年,美国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这项修正案。但是根据规定,宪法修正案还必须得到美国50个州中四分之三的州即38个州的批准,才能最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到1978年为止,这项修正案只得到35个州的批准,为此,国会不得不将批准的限期从原来的1979年延长到1982年,但到1982年6月30日为止,支持此修正案的州仍然只有35个,因此这项修正案只得被废弃。尽管如此,美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从未止息。在美国总统竞选期间,两党的候选人都曾对此项修正案发表看法。虽然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阻力很大,女界还会继续斗争下去。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还有:将性别定义为一个基本问题;精英管理与女性的理性能力;平等教育权;同等经济权;平等公民权和政治权;生育权;堕胎;社会服务:危机咨询,庇护所,乱伦救助,强奸咨询等。
2、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
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沃尔斯通克拉夫特(MaryWollstonecraft)和穆勒(JohnStuartMill)。
沃斯通克拉夫特是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她的代表作是《为女权辩护》。在这部名著中,她批判了卢梭的女性观。卢梭的女性观认为:男女两性的特质和能力是不同的,这种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两性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男人成为公民;女人成为妻子和母亲。卢梭曾武断地说,女孩不喜欢学习读书和写字,但却喜欢学习缝纫,所以应当训练男孩有理性的公民意识,同时训练女孩如何取悦男性,为他们生儿育女。沃斯通克拉夫特激烈地批判了这种性别观念,她的主要观点是:首先,否认女性在理性和理智方面的能力低于男性;其次,提倡男女两性受同等的理性教育;再次,她认为,男女两性的道德水准是相同的,都可以对品德做出自由的理性的选择;最后,她明确提出,两性的价值平等必然会导致两性的权利平等。她认为,理性是公民资格的基础,理性包含着克服或控制爱情与热情的能力。虽然她承认女性的性存在,但却坚决认为,同爱情一样,女性的性欲也必须服从于理性,因此,女性的结婚和生育必须建立在理性的选择之上。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穆勒。穆勒在其名著《女性的屈从地位》中全面地阐述了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在19世纪中叶,穆勒是唯一一位讨论过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原则的主要政治哲学家。他的名著《女性的屈从地位》在1869年出版时,曾引起许多人的敌意和嘲笑,他的出版商为此蒙受了巨大损失,但是这部著作还是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他在这部著作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应当将启蒙主义用于女性,这种启蒙主义认为,一种体制唯一的存在理由在于符合理性。女性的屈从地位是早期历史野蛮时代的产物,是一群人强迫另一群人的结果,远非一种自然的秩序,只是因为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它才被当作了自然的秩序。他当时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是,“一个性别从属于另一性别是错误的。”(转引自Kourany;261)他认为,女性的能力看上去确实低于男性,但这是长期的社会压迫和错误教育的结果,是压抑一方激励另一方的结果。
当代的女性主义者对穆勒的功绩不能忘怀,但对他的一些观点也并非全盘接受。比如他有一个相当本质主义的观点,认为女人的思维模式更倾向于直觉,更现实,而男人的思维模式则更宽阔宏大。尽管他说女人的直觉现实的思维模式对男性会有助益,他这种概括本身还是受到了抨击。此外,穆勒虽然主张男女两性在政治、教育和就业上的平等,当仍坚持认为男女在社会上应有不同的角色,这种社会角色的区分与公私两大领域划分的观点十分接近。批评穆勒的人一方面认为他没有遵循自由主义原则,在所有的问题上得到符合这一原则的逻辑结论;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自由主义原则本身也有局限性。
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美国的代表人物是斯坦顿(CadyStanton),她当时提出的主要要求是,将自由共和主义的原则适用于女性。她有意模仿独立宣言的“人生而平等”的句式指出,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反对在道德上的男女双重标准。但是,她忽视阶级与种族问题,甚至发表过“白种女人比前奴隶更有选举资格”这样的言论。斯坦顿还流露过女性比男性优越的思想,但她的观点基本上还保留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范畴之内。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在女性运动第二波中的代表是波伏瓦。波伏瓦在《第二性》中指出:男性将他自己定义为“自我”,将女性定义为“他者”。女性不仅与男人不同,而且低于男性。虽然压迫是结构性的(如经济歧视),但是反抗是个人性的。女性无法逃避“女人性”以及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波伏瓦提出了“三步策略”:第一步:一定要工作,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作是受剥削受压迫;第二步:一定要有知识,包括思想,观察和定义;第三步:争取社会的社会主义变革,这一变革将对主体与客体、自我与他者的冲突有所帮助。(Ollenburger;etal。;25)
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3)
1963年,弗里丹在其代表作《女性的神话》中提出那个“无名的问题”,即中产阶级女性在家庭主妇的“幸福”生活中所共同感受到的那个烦恼的问题。她是美国全国女性组织的创建人和主要领导人,该组织的主要成员都是中产阶级女性。她们的观点大都属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流派。
多年之后,在《非常女人》一书中,弗里丹又提出“第二阶段”的问题。她提出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女性在走出家庭之后虽然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事业可做了,但是她们又面临新的问题:在选择是否要孩子时,在追求事业的成功时,她们感觉到冲突、恐惧和无奈,以及与此有关的具体问题。(弗里丹,2000年,第29页)
弗里丹提出的两阶段论是指:第一阶段:走出家庭;第二阶段:在男女真正平等的基础上重塑我们的制度,以使我们能够生活在对生活和爱的新的肯定之中,能够选择要孩子。(弗里丹,2000年,第37页)
弗里丹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女性运动不愿意着手处理家庭问题。美国早期女性主义者大多是反对婚姻和家庭的单身女性,有的虽然结了婚,却没有要孩子。现代女性主义者的大众化形象,要么是一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地攻击男人的事业型“女强人”,要么是一个年轻的“解放女士”,反对婚姻,反对生孩子做母亲,反对家庭,反对男女私谊,抨击过去女人取悦男人、吸引男人的所有特性。她们推崇反对男人的亚马逊女战士形象,例如一个题名为“摧毁男人协会”的女性组织公然宣称“所有的已婚女性都是妓女”。她们宣称,除非彻底消除家庭,除非女性抛弃为母之道,不与男人性交,否则女性永远不能得到解放。让婴儿在试管中孕育,把男人与女人间的所有关系以及男人与国家的军事和经济掠夺间的关系,简丹地概括为“强奸”二字。弗里丹认为,“个人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这一口号指的是:不要刮你的腿毛和腋毛,拒不上美容院或用化妆品,不让男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