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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下工夫。而要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就要努力消除歧视。我们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社会中那些歧视都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只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平等的机会。同时,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也意味着不允许以强凌弱现象的存在。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有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缺陷等。所以,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有些人在市场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就需要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照顾。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制度来进行安排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但在这个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太小;农村中的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之外。其次,是一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往往落实不到真正的弱势群体头上:比如医疗问题,往往是有工资收入的,就有医疗的保障,而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同时也就没有医疗保障。
第三,建立政府与弱势群体的沟通渠道,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我们现在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方面要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能够得到正常的表达,另一方面又不能使这种表达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作保证。
访谈录国民权利平等问题(1)
问: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民平等权利的问题又引起社会的热切关注。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切的感受到,没有国民权利的平等,以公平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就根本无法建立起来。就是具有市场经济的其他全部外部特征,也只能是一种畸形的市场经济。
孙:国民的平等权利问题,首先是从农民的问题引发出来的。而最近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则与前一段时间发生的两场争论有关。一场是关于能不能允许硕士以上学位的人生两胎的争论,一场则是对给海归派种种优惠待遇所引起的纷纷议论。我觉得分析这两场争论非常有意义,因为这可以让我们看到论证的逻辑究竟是什么,从中就可以看到,国民权利不平等现象存在的深层基础究竟是什么。
其实,国民权利不平等的问题,如同社会中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一样,如果它仅仅就是不合理不公正,恐怕早就不会存在了。相反,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之所以那么“顽固地”存在着,恰恰是在于它好像有根据,似乎有道理。这也是对这种现象进行道义的谴责往往不能奏效的原因之所在。所以,分析这两场争论,可以使得我们有机会看看这里面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问:好的。我们首先来看关于可否允许城市中硕士以上学位的人生二胎问题的争论。在这次争论中,由于一些网站也加入进来,这就为人们更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供了可能。
孙:“让城市中高素质的人生2胎”的主张,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人提出过。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现实中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城市人生1胎,农村人生2胎,有的少数民族生3胎,甚至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实际生的比这还要多。于是一些学者就提出了人口素质的“逆淘汰”问题。但我们注意到的是,这次已经不是学者一般性的呼吁,而是发生在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省级人大正式会议的讨论和提议中。主张者建议为博士、硕士这类高素质的人开个口子,使这些人可以生2胎,借此来提高人口素质。而对那些文化层次较低的社会阶层特别是农民则更进一步控制人口的增长。
问:由此看来,提出允许让硕士以上学位者生2胎,主要的考虑就是将其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一个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实际讨论中的分歧和争论,也正是围绕这个问题而展开的。
孙:我们可以来看看争辩双方的论证依据以及背后隐藏的价值主张。主张者认为,允许硕士以上学位者生2胎至少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学历高的人能优生,学历高的人生出的孩子素质普遍也会较高。有人认为高学历的人素质的确要高于低学历的人,尽管这不是绝对的。第二,高学历意味着高收入,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条件。根据前不久国家有关机构进行的一次调查,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情况基本和学历高低成正比。基于此现象,不少人认为孩子如果出生在高知家庭,就意味着会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在赞成这种主张的人中,我们特别注意到一位遗传学院士的观点,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院士认为,这些议案的提出有它的道理。这位院士指出,现在的现状是很多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少生或不愿生,而在广大不发达的农村,许多人却生下许多孩子;但没有精力和条件去培养,那些孩子也许有先天智商好的;可是没有生活保障,没有好的教育环境来培养;也许通过系统教育也能成材,但这毕竟是少数。这位院士的看法之所以让人关注,是因为智力与遗传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论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生育政策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敏感。尽管这位院士并不是“优生”而是从“优育”的角度来论证他(她)的观点的,但他(她)的观点还是显得更有权威性。
反对者的理由则是针锋相对。首先,龙未必生龙。许多人认为,高学历并不代表高素质,何况目前靠关系拿个学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次,高素质的人生出的孩子未必也是高素质。更有人将这种提议称之为一种新的“血统论”,它类似于二战期间德国一些学者提出的“人口优生论”。该论点后来成为纳粹推行种族主义政策的依据,并因此使得人口学专业臭名昭著。在反对者的意见中,我们也特别注意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的看法,她认为,在中国不太可能用所谓高学历来对人群进行划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高学历人的孩子不一定具有高素质。看看清华这样的学校,就有很多优秀的学生出生于农村。”
问:也有一些人是从人们生育权利的角度来论证反对这个主张的理由的。
孙:是的。有一些论者认为,考虑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们也注意到,这种观点往往是同一种论证方式相联系的,即高学历的人并不一定就能优生优育。你仔细琢磨一下可以发现,一个在这种争论背景下显得很敏感的问题往往是模糊而过,这个问题就是,究竟如何看待优生的问题,特别是优生中的生理的与遗传的因素。其实,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大体可以证实,人的素质,特别是智力,是有其生物的自然基础的,而且是部分地可以通过遗传实现的。当然不能简单地认为学历一定与遗传的素质完全一致。但如果有人证明,通过层层考试的选择,确实能把大部分遗传素质好的选拔出来,成了高学历的人,那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很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了,但是在讨论中人们却没有从正面来正确面对这个问题。
这里问题的实质是:如果能够证明素质是可以遗传的,如果可以证明高学历的人遗传的素质在概率的意义是比较高的,就可以实行一种“对部分人优惠”的生育政策吗?
问:如果是这样,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孙:答案是明确的:不能。根本的原因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种歧视性的生育政策是同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所不容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核。在像生育权这样的最基本的权利上,更是不能允许歧视性政策的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科学能够证明歧视性的生育政策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的,这种政策也不能实行。换言之,功利性的考虑,不能成为违反一些最基本的文明原则和人类权利的理由。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观问题。
这使得我再次想起若干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件事情:当时美国要发射一架航天飞机,其中有一些军事实验项目;政府中有些人主张,不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因为这可能泄露军事秘密。但反对者的理由是,不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虽然可以防止泄露军事秘密,但却要在新闻自由上付出代价,而新闻自由受到破坏的代价要比可能会泄露军事秘密的代价还要大。最后的结果是,有关的报道没有受到限制。这使我们想到一个问题,现代文明中关于人的权利的一些基本原则之所以是神圣的,含义之一就是,它不能因为某时某刻看起来很重要的功利性的考虑而打折扣或受到破坏。
访谈录国民权利平等问题(2)
当然,在生育政策上,功利性考虑与人人平等的权利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如此明显的矛盾。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在中国确实存在生育上的“逆淘汰现象”,这也是确实需要重视的。但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是与农村可以生2胎、城市只允许生一胎的生育政策直接有关的。而这种生育政策说到底也是一种歧视性生育政策。因此,要缓和生育上的“逆淘汰现象”,要做的恐怕还不是实行一种让高学历的人生2胎的新的歧视性政策,而是要改变现存的“农村可以生2胎、城市只允许生一胎”的歧视性的生育政策。
问:也就是说,在类似生育权利这样的人类基本权利的问题上,人人平等,不能实行歧视性的做法,是一个首要的原则。
孙:对。权利平等的价值是一种独立的价值,不能用功利性的结果来衡量。不能说它是有用的,我们就实行这个原则,它是没用的时候就不实行这个原则,甚至为了某种功利性的目标来妨碍这个原则的实施。如同改善物质生活条件是我们人类努力的目标一样,实行人们权利的平等,这也是和改善物质生活条件一样重要的目标;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人类自己所设立的种种制度安排,有的是为了促进人类的物质福利等等,但还有相当一些就是为了保障人类的这种权利。
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对人类权利的保障,与功利性的目标并不总是矛盾的。有人往往将对人类权利的保障看做是只有发达社会才可以做得到,而对于落后社会来说则是一种奢侈,这是错误的。实际上,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的。而要使公平的竞争能够得以形成,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保障人们平等的权利,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很难想像在一个存在严重歧视、不能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社会中能够真正造就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正因为如此,我们这些年来建立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
孙:在过去20多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坦率地说,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那些公开性的歧视,比如对农民和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就不必说了。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一种隐蔽性的歧视,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优惠”。
说到这里的时候,我不禁想到一个情景:我经常从某条大街经过,在这条大街的旁边,有一个十几层的大厦,醒目的标牌是“归国留学生创业园”。在全国的许多城市,都有这种“园区”的存在。据说,这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措施。我们都知道,每一个这样的园区的背后,都有一套所谓吸引资金和人才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从资金的投入、贷款贴息、经营范围的放宽、奖励办法、不受调工调干指标限制、本人和家属免交城市增容费、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到可以购买需要指标的微利商品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优先安排、等等,不一而足。当然,有关的规定都会有一个条款,“此政策只限于某种某种人”。这就是一种优惠政策。但反过来说,这样的“优惠”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另外一部分公民的歧视?
问: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曾经制定和实施过许多的“优惠”政策,如某些减税政策,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建立特区优惠政策等。但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确实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孙:问题就在这里。其实,我们经济社会生活有很多就是靠所谓“优惠政策”来推动的。回想一下,我们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