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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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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简单的计划,谁有权力照理可以攫取,
    并且谁能保留照理可以保留。”
    ——华兹华斯(Wordsworth)A     
  A华兹华斯(William,1770—1850),英国诗人,又译渥兹渥斯。

 
    前一章我们已证明,康德的道德学主要原则,缺乏一切实在的基础。现在可清楚地
看到,在这个别缺点上,必须加上另一个缺点,纵然康德的明确辩护与此相反,即这一
原则的隐蔽的假言的本质,在于它的根据原来不过是利己主义,后者是它所包含的指向
的秘密解释者。进一步说,把它纯粹当作一个公式,我们发现,它只是对这一著名定则
“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的一个释义,一种模糊而伪装的表达方
式;说得更精确些,假若我们取消“不”与“勿”这种限制,并把由爱教导及法律规定
的义务包括进去,就是了。因为显而易见,这是我能意愿其应当规范所有人行为的唯一
格律(当然,这是从我可扮演的可能消极角色观点说的,在那里,关系到我的利己主义),
这一定则也不过是“不要损害人,但要尽力帮助人。”这一命题的绕圈子的说法,或者
如果喜欢的话,称之为其前题,这一由我设计的命题关于一切道德体系一致要求人们应
有行为的最简最纯的定义,即“不要损害人,而就你所能帮助人。”道德信念与原则的
真正而实在的本质就在于此,而决非任何他物。但它以什么为基础呢?给于这个命令力
量的又是什么?这是人们今天仍然面对的这古老而困难的问题,因为,在另一方面,我
们听到利己主义高声喊叫:谁也不要帮助,如果损害别人会给你任何好处,宁可损害他
们;不止如此,而且邪恶则用另一种方式向我们说:宁可就你所能损害一切人。把一个
相当于或稍优胜于利己主义和邪恶加在一起的竞争对手,列入名单——
    这是一切道德学的任务。这里是罗德斯岛,你就在这儿跳吧!①人们长期以来承认
人类义务分为两类,无疑这两分法起源于道德自身的本质。我们有(1)法律所规定的义
务(又称为完全的、应尽的、较狭隘的义务),还有(2)那些由德行规定的义务(又称
为不完全的、较宽泛的、善意的义务,或者说是由爱教导人们去履行的义务更好)。在
第57页(罗,第60页)上我们发现,康德想要进一步证实他提倡的这一道德原则,试图
从它导出这一分类法。但这一尝试是如此勉强,如此明显地糟糕,以致看来它不过是极
力地否证他的见解的正确性而已。因为按他说,由法令规定的义务是建于诫令之上的,
与之相反者,被当作一项普遍的自然法则,被宣告称决无法没有矛盾;同时把德行谆谆
教诲的义务当作依赖于一项格律,其对立面能(他说)被视为一项普遍的自然法则,但
却是不可能期望的。我请读者考虑,不公正的定则,有强权无公理的统治,这在康德看
来甚至无法想象为一自然法则,但实际上,这不仅是动物界,而且在人类中,也是占统
治地位的状况。文明民族中确实已经设法凭借国家政府的一切手段,减少这种状况造成
的有害后果;但只要这些尝试,不论于何处,或属于什么性质,一旦中断或放松,自然
法则马上恢复其支配作用。确实,国与国之间,这种状况绝未停止过;谁都知道,关于
公正的常见口号不过是外交官方的辞令;实际主宰者是野蛮暴力。另一方面,真正的,
即自愿的公正行动,毫无疑问,也确实出现,但这不过是普遍法则的例外而已。进一步
说,康德想用上述分类方法作为例证,确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首先(第53页,罗,第
48页)通过所谓的对自己的义务——如果痛苦多于愉快,个人不应自动结束个人生命的
义务。因此,自杀的通例甚至看作不能够想象的一项普遍的自然法则。与此相反,我认
为,既然这里不可能有政府管理的干涉,恰恰是这个通例可证明为一项实际存在的,未
受抑止的自然法则。因为绝对无疑的是(正如日常经验所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当
人们固有的维持生命本能的巨大力量被沉重痛苦压倒时,他们便迈直诉诸毁灭生命本身。
如果认为有什么思想,在如此强有力而又与一切生物本性紧密相关之死亡恐惧以后,会
起一种阻止作用,这种想法已表明它是无力的;换而言之,认为存在一种比这一恐惧更
有力量的思想——是一种鲁莽的设想,当我们看到,这一思想是如此难以发现,连道德
学家尚未能精确确定它究为何物时,那就更是鲁莽的设想了。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
的,康德在这一上下文关系中(第53页,罗,第48页,及第67页,罗,第57页)提出反
对这类自杀的论据,迄今一直未能阻止任何厌世的人自杀,哪怕是一会儿呢。这样一来,
一项无可驳辩存在而且每天都在起作用的自然法则,却被康德宣告为根本无法没有矛盾
的,而且完全是为了使他的道德原则成为诸义务分类的根据!在这一点上,我不能不承
认,我是以满意的心情,期待我以后将对道德学的基础加以阐明。从这一基础十分自然
地产生由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由爱教导人们应尽的义务,或者,分为公正与仁爱的义
务更好,这一区分原则仍然是由论题本质决定的,完全出于其自身具有鲜明的分界使然;
所以我将提出的道德基础,实际上我已准备好交来那一证明,而康德为了支待自己的见
解,对该证明提出的是一种毫无根据的主张。    
  ①意即:“这里是试验的地方,让我们就在这里看看你能做什么吧!”此拉丁
谚语得自伊索寓言,一个吹牛者自夸有一次在罗德斯岛跳跃,曾跳到令人惊奇的高度,
并要求目击者出来作证,于是,旁观者喊道:“朋友,如果这是真的,你不需要目击者
证明;因为这里就是罗德斯岛,你就在这儿跳吧!”。
 



第7章 康德关于良心的学说


   这所谓的实践理性连带其定言命令,显然与良心联系非常密切,不过,它与良心的
本质区别有两方面。第一,这定言命令,起命令作用,必然是在行动之前说出来的,而
良心直到以后才有所表示。在行为之前,良心至多也不过间接地表示意见,即凭借反省,
向良心带出记忆中曾遭良心反对的类似行为的事例。我觉得,“Gewissen”(良心)这
词的词源是以此为根据的,因为只有已经发生的事才是“gewiss”(确实的)。毫无疑
问,通过外在引诱与激发的情绪,或者因为内在的坏脾性的不协调,在所有人中,甚至
最好的人中都会产生不纯洁、卑鄙的思想以及邪恶的欲望。但是一个人对这些思想欲望
是没有责任的,不需要当作良心的负担;因为它们仅仅表明,那是人类而不是想到它们
的个人,能够做的。其他的动机,如果不是同时,可也差不多立即出现于他的意识中,
并和无价值的爱好相抗争着,阻止它们永远不能成为具体化的行动;这样就使它们和一
个行动委员会中得票少的少数派相似。每个人只有通过行动,才能获得对自己的知识不
亚于对别人的知识,正因为只有行动才使良心负有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行动与思想不
同,不是或然的;相反,它们是确实的(gewiss),它们是不能变易的,并且不仅是想
到的,而且是已经做出来人们知道了的(gewusst)。拉丁字“conscienB tia”(意识
到做错了事,想到犯罪而脸变得苍白)与希腊文意识到行为之正当或错误)的意义相同。
因此,良心就是一个人对于他已做之事的知识。
    在所谓的定言命令和良心之间的第二个区别是,后者永远从经验中取得其材料;这
一点前者做不到,因为它是纯粹先天的。不过,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康德关于良心的
学说,将对他提出的“绝对应该”的这个新概念,给予某些解释。他的学说,在《道德
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3节里讲述得最为完全,在我以下的批评中,我假定读者参阅包
括这一学说的这几页论述。
    康德对良心的解释给人一种异乎寻常的强迫作用,在良心面前,人们习惯于以敬畏
对之,对它表示异议,更感到缺乏信心,因为沉重的心头,无时无刻不在害怕把理论上
的异议认作为实践上的异议,并且,如果否定康德的观点的正确性的话,又害怕被认为
是没有良心。然而,用这种方法是不能够把我诱入歧途的,因为在这里,这问题是属于
理论的,而不是属于实践的问题;而且我不涉及道德的说教,只涉及对根本的道德学基
础的严谨研究。
    我们立即可注意到,康德完全使用拉丁法律词汇,然而,这些词汇似乎并不适于反
映人类心灵最秘密的激动。可是,康德自始至终一直使用这一语言,这种处理此课题的
审判方式,似乎对此事来说,乃是必不可少的,完全适当的。于是我们发现,把整个一
个法庭,带有诉状、审判官、原告、被告与判决,应有尽有,全都搬上我们内在自我的
舞台。那么,如果这种由康德描绘的法庭,确实存在于我们内心的话,若能发现有一个
人这么傻,我不说他这么坏,以致要违背他的良心行动,那可真是令人惊讶了。因为设
立在我们意识中这样一种属于特殊种类的超自然法庭,在我们最内部存在的阴暗深处,
召开这样一种秘密法庭——像另一个费姆法庭(Fehmgericht)①,每一个人面对超人诸
神的可怕威胁,这么近又这么清楚地听到它们说话,一定会引起他对诸神的恐惧,使他
真正放弃攫取短期、暂时的利益的念头。与此相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普遍认
为良心的作用已逐渐消失,以致一切民族都自己想用积极的宗教加以挽救,或甚至想完
全用宗教代替良心。再者如果良心确实有这种特性的话,皇家科学院决不会想到要为这
一问题发起这次有奖征文。
    但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看康德的说明,我们将发现,他把良心给我们自己下道
德裁决,归因于良心的特殊、本质的特点,因此才产生良心的强制作用;实际上根本不
是这样一种形式。这种比喻式的审判法庭,不论对于道德的自我反省来说,或是对于所
有其他关于我们已做与不应做的根本不涉及伦理问题的反思来说,都不适用。因为,与
这一样的控告、辩护与裁决的程序,不仅确实是偶而由那显然是纯粹根据迷信的,做作
的,虚造的良心呈现的面貌,例如,像当一个印度人自责曾杀害一头牛,当一个犹太人
忆起曾于安息日在家抽烟斗感到不安,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且甚至不是由于道德缘故,
甚至根本不属于道德范围,而引起的自省,也确实常以这种形式出现,下述情况可作为
证明。假设我出于好心但欠考虑出面为一朋友作保,并且假设,到晚上我才真正感到自
己承担的责任沉重——这种责任很可能使我陷入麻烦,而明智的古谚语早预言告诫:
“提防作担保!”;于是在我内心立刻出现了控告者与被告的律师彼此对质的意象。后
者竭力掩饰我如此仓促作保的轻率,说明是迫于环境或人情债,或者说是办这件事太简
单率直;也许他甚至以赞许我心术好为我辩白。最后审判官来了,他毫不宽容地判决;
“糊涂虫干的事!”我则感到心慌意乱,不知所措。    
  ①费姆法庭(Fehmgericht),有名的威斯特伐利亚的秘密法庭,约于1220年步
入兴盛时期。1335年国王查理四世指定科隆大主教为威期特伐利亚费姆(Fehme)所有法
官之首领。其审判情况也许和英国史中的星法院的差不多。

 
    对康德这么喜爱的这种司法方式,我就只说这些;他的其他表达方式,大部分也逃
不脱这一样的批评。例如,在上一段落开头部分,他把他归之于良心的那种特性,也一
律应用于其他一切心理的迟疑顾虑,它们完全是另一种不同的性质。他说;“它(良心)
很像影之随形,他想摆脱也摆脱不掉。他可能因愉悦与开心的轻松沉醉入睡,但他不能
不时而清醒;马上又意识到这可怕的声语,”等等。显然,这也正好可以逐字逐句地理
解为,某一具有私财的人的内心暗自的意识活动,他感到他的日用开销,入不敷出,日
渐蚀本,恐有一天消耗净尽而忧心忡忡。
    我们已看到,康德强烈指出使用法律术语对这一论题的重要意义,并且他自始至终
使用这种术语;我们现在注意看一下,他是如何为了下述精心设计的诡辩使用这同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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