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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道姓也好,其实关键并不在于这些东西,这些东西其实都只是我们说叫做情节上的差异,它无非是增加一点判断上的困难。比方说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法院可能要做一个调查工作,邻居你们看了这个是不是马上就知道是谁。如果邻居说是,一看就知道说的是谁,那好,很确定。还是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这种特殊情形,只是情节上的问题,但是我认为,并不构成要件上新的类型。
同样的情况还有一种,也是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属于什么呢?我们现在学术界把它叫做什么?叫做反向侵权。所谓反向侵权,明着说你好话,夸你的。这个也在电视上面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子,说得是一个17岁的女中学生,品学兼优,她的作文还在全国大赛当中得了奖,但是后来出了一件事,就是她的语文老师也出了一本书,这本书叫做《作文训练手册》,这个老师在这个手册里面就举到一个例子,说我们班原来有个学生怎么笨,经过我的训练,作文训练,她现在拿了全国大奖,真名实姓就说某某,她原来是怎么差劲,智商低、有点笨,但是现在经过我的这套训练法,她现在拿到全国作文比赛的奖项,这个书出来以后,同学就对这个17岁的女孩指指点点说,原来你是个弱智,是个笨蛋,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最后这个就构成一个纠纷,那么老师就认为,我是夸她,我最后是说尽管她有点笨,经过我的训练,我还夸奖她呀,我还替她宣传,她拿了奖了。这个还是侵权,这个我们把它叫做反向侵权,明着是在夸你,暗着还是在损你,这个很常见。但是这个也是这样,也是并不导致什么?这些事情只不过类似这样的,我们说都只不过是具体的表现方式上的差异,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并不否定这个构成要件,它还是构成了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差别只在于说这种表现的方式不同,别人改变另外一个人社会评价所获得信息的来源,以及这种表达的方式的差异而已,但是并不构成新的类型,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掉说这个没有构成侵权,这个不叫社会评价降低,这只是一个现象,但本质上我们最后还是要看到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实质上的后果,实质上的后果仍然是社会评价的降低,这是关于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么接下来,第三个我们想再说一下抗辩事由,名誉权民事责任当中的抗辩事由,所谓法律上的抗辩指的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提出来的使得自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这样一些事由,当原告指控被人侵害了他名誉权的时候,被告在法律上来说,他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得自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一些事由的,这样的一些事由,民法上把它叫做免责事由,曾经看到过一个案子,说得是什么呢?说的是一方,一个人跟单位之间因为分房的问题发生纠纷,最后这个人就跟单位打官司,最后的结果呢,是败诉了,这个个人败诉了,单位胜诉了,那么这个人后来反过来又去告单位,告什么事呢?单位在前面胜诉的官司的进行过程中,在法庭上用了一些言辞,就在诉讼当中,在法庭上面用了一些就是在法庭辩论当中,我们在电影里也能看到,有时候法庭辩论当中有一些言辞是比较激烈的,甚至会有一些是贬损性的话。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单位在打这个官司的时候,单位的诉讼代理在法庭上说了一些,包括在他们的答辩状里面都有一些话,比方说某某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某某是损公肥私,某某侵占了集体的利益,诸如此类有这样一些话在诉讼当中,所以这个人在这个官司打输了以后,就打起另外一个官司:名誉权诉讼。单位你在跟我打官司中,你所用的这些话,损害了我的名誉,造成了我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个涉及一个什么问题呢?涉及诉讼当中的言辞,法庭上面所说的话,哪怕是过激,或者带有贬损,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认为不构成,不过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可能是有争议的,我相信这样的情形,在现实当中可能是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在我看到的这个案件当中,法院最后认为,公民在诉讼当中,这是属于他正当权利的行使,因此在诉讼当中用这些言辞,是出于他胜诉的这样一个目的的需要,是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不构成侵权。
总而言之,我们把它归纳为一类,叫做正当行使权力,最高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涉及这样的情形,比方说在这个解释的第四问里面,它是这样问的,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因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我单位开除一个人,我单位通报批评一个人,通报这个我们经常在我们人民大学的布告栏里也会经常看到的,说某某学生考试作弊,然后给他什么处分,就是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它管理的人做出这样一个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然后当事人说你侵害我名誉权了,这种情况下,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那么1998年这个司法解释明确回答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相信这个理由也是在于说,属于正当的行使权力,这个是我们所说的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最后一部分抗辩事由,我简单的先说这些,说得不妥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